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西乡县委办公室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乡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西办字〔2021〕37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二、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做好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涉及本部门职责的问题整改和群众信访案件办理。
三、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对全县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指导和调查处理;牵头开展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问题进行查处。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检查大气、水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全面实行健全排污许可制,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监管,推动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按职责监督实施全县大气、水、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规划和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对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质监督性监测和考核评估,负责新增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生态创建工作。
六、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相关规划,提出县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建议,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指导项目单位落实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措施。
七、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核设备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组织审查全县各类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依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年度质控方案、专项监测方案等;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定期举行业务培训与实战演练,培育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骨干;定期公开例行监测信息,通报环境质量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编印年度环境质量公报。
十、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好温室气体重点监管企业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负责环境污染投诉的现场调查处理、转办督办;负责全县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监管工作;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检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和人员培训,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社会各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指导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和环境纪念日活动。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