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类
签发人:王志刚
西市监函〔2024〕93号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县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77号
提案的复函
尊敬的段成鹏、方军、闫满朝、储成功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西乡月团”地理标志产品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县地标品牌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局接到提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现结合我局职能职责,就你们的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办理任务
我局接到县政府批转的政协委员提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办理工作,制定了《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市监发〔2024〕25号)文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办理责任,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承办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领导和具体承办股室及办理时限要求。提案办理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股室长具体抓的分级办理机制,严格落实办前、办中、办后与代表“三见面”,争取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提案办理工作,确保见面率、回复率、满意率100%。
二、提案办理情况
为确保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答复让委员们满意,我们积极和政协委员面对面进行汇报沟通,及时了解委员对办理提案的要求,确保提案办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一)做好沟通衔接。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及成效,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向委员们汇报了我局对77号提案的办理工作机制及具体承办股室,充分了解委员们对该项提案的真实意图和需求。
(二)征求意见建议。6月11日,我局邀请政协委员们在鹏翔茶业公司召开了征求意见会,面对面征求委员们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座谈会上我局就2023年12月29日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涉及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报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我县的品牌建设工作情况等向委员们进行了汇报,各位委员就该提案的办理提出了意见建议。6月20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陕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中心主任领导一行3人来县调研汉中仙毫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情况,我局邀请省局领导在鹏翔茶业公司就“西乡月团”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汇报磋商,省局领导表示目前条件不够成熟,明确指出一是希望市场上能有销售“西乡月团”的产品,二是尽早补写完善“西乡月团”历史渊源相关佐证资料,为后期申报“西乡月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奠定基础。
(三)积极查找相关历史渊源。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的形式进行保护和管理。因此,公开发行能证明“西乡月团”具有特定品质和客观存在信誉情况等历史人文记载的刊物(例如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是其注册成功的主要因素和重要依据。
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我局积极行动,与县农业局、史志办进行对接,就“西乡月团”历史渊源相关佐证资料进行查找,在1991年出版《西乡县志》中未查找到有关“西乡月团”的描述;在2020年出版《西乡县志》中查找到一句相关描述:“梁州茶为蒸青散茶名品,西乡县月团茶是蒸青团茶的代表”;在2006年出版《西乡茶话》中查找到一句相关描述:“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分山南道为东、西二道,本县属山南西道,产茶‘西乡月团’,作土贡”。目前能查找到的相关历史渊源资料太少,也没有专门提到“西乡月团”四个字,资料查找效果不理想。同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指南及相关工作指引》中要求记载该产品名称的使用时间应长于30年,申报材料必须提供“产品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质量特色”等内容,因此,就目前搜集到的资料来看,很难支撑“西乡月团”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和县农业局、史志办、县茶叶协会等相关单位的联系,继续查找收集相关资料,并让其增写“西乡月团”相关人文历史渊源资料,待印证资料的收集有结果后,积极与省、市局对接,组织专家对申报工作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就“西乡月团”产品独特性开展分析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尽早提起申报。同时,充分发挥我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县茶叶协会通过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等方式,全面助力我县茶叶品牌的打造。
再次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县地标品牌发展工作的关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理解和支持。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16—297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