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规〔2024〕001—县政府办001
西政办发〔2024〕17号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乡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西乡县公租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西乡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乡县公租房保障标准》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西乡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健全分配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保障性住房资源,根据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汉住建发〔2019〕143号)和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汉住建发〔2021〕82号)、汉中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汉市保障办发〔2023〕1号)、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汉住建发〔2022〕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及各镇(街道)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汉中市保障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含一、二级残疾家庭)、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我县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创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出租的租赁性住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管理单位,承担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产日常管理、维护、租金收缴上解等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审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征收标准审定核准,对征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为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资金的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收支两条线”原则,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入库,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对保障对象财政供养情况进行协作审查。
第七条 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民政局、残联、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西乡分理部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涉及不动产、低保、伤残、购置车辆、人口信息状况、工商营业执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协作审查,如实提供相关协查信息。
第八条 县住保中心每年对公租房(廉租房)享受家庭资格进行一次年审,年审后至当年12月31日前,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购买住房或车辆以及其他条件超过保障标准的,保障资格当年继续有效,从下一年度予以取消。
第九条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家庭),按人均2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
第三章 房源分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房源确定后,由县住保中心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房源分配由县住保中心统一分配给各镇(街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按照轮候顺序分配给有住房意愿的公租房(廉租房)保障家庭,分配结果报送至县住保中心。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轮候家庭,予以优先分配公租房(廉租房):城市低保家庭、城镇残疾人家庭、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劳模家庭、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智力障碍、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导致行动不便的特殊对象,可优先配租与其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楼层。有精神疾病的被保障对象原则上配租在一层。因就医、子女就学、年老体弱(六十岁以上)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县住保中心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县住保中心提供拟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员信息,通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市大数据平台进行资格核查,资格核查合格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无公租房(廉租房)房源分配后,未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家庭继续享受廉租房租赁补贴。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继续轮候,逐步实施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四章 租金征收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目前县域内市场房屋租金标准,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元。多层租赁房屋一、二、三层按应征金额的100%计征;四层按应征金额的95%计征;五层按应征金额的90%计征;六层及以上高层租赁房屋按应征金额的85%计征。
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5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租金征收办法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并承租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由管理单位负责征收租金,具体为: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家庭成员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属特困户的低保家庭,经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委会调查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按应交房租的15%征收租金。
符合公租房(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即低收入家庭,提供经县民政局年检《低保证》)和廉租房家庭成员中持有二级以上伤残证的残疾家庭(提供《残疾证》),按应交房租的40%征收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应交房租的50%征收租金。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应交房租的70%征收租金。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公租房保障,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年度)有意来县就业创业和实习见习,且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免费住宿,每人仅享受一次。
第六章 房屋租赁及退出办法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住保中心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一年为一个租期,承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到县住保中心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八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承租人,确有困难暂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照原租金标准1.5倍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租金按照原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同时视情况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腾退。
第十九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使用公租房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须退回公租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做出取消保障资格,限期腾退房屋的决定。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依据处理决定及《公租房租赁合同》有关约定予以清退。同时,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2倍缴纳。
第七章 租金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包括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托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处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和其他相关收入的使用范围为:(1)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等支出;(2)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如劳务费、业务费、办公费等)支出;(3)上述二大类支出后的结余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投入。
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和管理的支出,由县住保中心按年度编制计划,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并按进度下达支出指标。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结算一次,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护及管理支出后的结余部分,由县住建局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作为县财政投入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保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上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的监管,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收入的资金,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从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西乡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政办发〔2018〕47号)自行废止。为细化《管理办法》实施,在此基础上修订了《西乡县公租房保障标准》,作为《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西乡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西乡县公租房保障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更好发挥公租房在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中的作用,依据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汉住建发〔2019〕143号)和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的通知》(汉住建发〔2021〕82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
1.具有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家庭);
2.具有我县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
4.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我县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创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
(二)保障方式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家庭),在有房源时按照优先原则进行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为辅;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轮候顺序在有房源时进行实物配租。
(三)保障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即24平方米,且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保障群体分别设置准入条件原则如下:
1.具有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我县上一年度低保家庭收入线的1.5倍以下确定。
2.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3.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保障条件:
(1)就业未满5年,并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年收入不高于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人均平均工资。
4.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我县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创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保障条件:
(1)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连续缴纳1年(含1年)以上的社保;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
公租房申请收入线每年调整一次,收入线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西乡县城镇居民低保补贴标准、年度汉中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后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公租房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二级残疾家庭):本人书面申请、公租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或残疾证(核对原件)等。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本人书面申请、公租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本人书面申请、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工合同等。
(四)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我县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创业人员):本人书面申请、公租房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用工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事项
进一步拓宽申请渠道,在原有受理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陕西保障房”掌上办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请,实现公租房业务申请受理常态化。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申请人只需提供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同意核查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能够通过其他部门协同掌握的证明等材料一律取消。
各镇(街道)要认真按照保障标准开展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县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要通过市大数据平台比对数据,资格审核通过的予以核准公示,确保资格审核公开、透明、公正、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