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规〔2024〕002—县政府001
西政发〔2024〕9号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北、城南街道办,堰口镇、杨河镇、柳树镇、白龙塘镇、沙河镇、桑园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禁燃区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工作,积极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司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2.禁止燃放区:城北、城南街道办,堰口镇、杨河镇、柳树镇、白龙塘镇、沙河镇、桑园镇行政管辖区域。
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镇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