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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西规〔2024002—县政府001

西政发〔20249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4628

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北、城南街道办,堰口镇、杨河镇、柳树镇、白龙塘镇、沙河镇、桑园镇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禁燃区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工作,积极配合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1.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司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2.禁止燃放区:城北、城南街道办,堰口镇、杨河镇、柳树镇、白龙塘镇、沙河镇、桑园镇行政管辖区域。

限制燃放区: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镇在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解: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乡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