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发〔2024〕14号
西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北、城南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52号)要求,现将全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就执行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地价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
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明确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对保障项目落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工作职责,依法规范征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综合地价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格按程序上报审批建设用地。
三、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西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西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不含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同区片耕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五、全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西乡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表
西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