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十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
6.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
7.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事业单位考录程序和结果;
8.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9.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0.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1.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2.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3.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4.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镇(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开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责任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和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县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 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者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工作部门网站上公开;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专刊;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各级各类档案馆、公开图书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